投保示例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禄呈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5万元,5年交,保险期间15年,基本保额为54,815元,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开始的年生效对应日二十四时止,张先生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4,111.13元。
二、身故保险金
若张先生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张先生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身故保障最高为274,075元。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障最高548,150元。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按照上述保险责任第四款,若张先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最高保障为822,225元。
五、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按照上述保险责任第五款,若张先生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最高保障为1,370,375元。
六、满期保险金
张先生生存至45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216,519.25元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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