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费率杠杆管控被保险人的行为风险。企业今年出了事故,明年续保时就要面对保险公司的“涨价”;连年事故不断,惩罚性费率可能数倍于基础费率。因此,企业若不想被“罚”,就必须重视产品质量。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理赔支出,会派专业巡视员定期到厂家检视安全状况,提出整改要求。类似使用化工盐、生蛆糖的行径,都逃不过巡视员的“法眼”。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产品质量成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进行利益博弈的砝码,他们会对质量问题“真抓实干”,防患未然。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产品责任险已成为一种强制性保险,规定医药、食品企业必须投保产品质量责任强制保险。美国近年产品责任案中,被告平均支付的诉讼费用和赔款超过500万美元。而在我国,产品责任险的投保率仅为4%,且大多是应国外进口商要求被动投保。
鉴于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有必要在医药、食品等行业率先实行产品质量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政府立法的形式强令企业投保。利用财政、税收等手段,对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提供政策支持,降低其参与责任保险的成本。这样,用于补贴保费的财政资金可以撬动更多的商业资金,四两拨千斤,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为明显。同时,建立食品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资金来源可以从保费中提取一部分,还可以将行政罚款及其他资金纳入基金篮子,用于对受害者救治,逐步形成完善的食品行业责任事故赔偿、救治体系。(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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