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B):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或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前述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适用本条2.3.2有关其它身故、全残给付的规定。
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相等于保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保险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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