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包括第90天):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
—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包括第90天):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终末期疾病: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
疾病已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
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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