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
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因此,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计入资产抵债程序。此外,当资产被冻结或被强制拍卖时,保单贷款功能还可以在关键时刻成为最好的“变现”工具,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境。
通过保险安排“指定”受益人
另一方面,不少企业家通常有多位继承人,一旦企业家突然去世,生前没有对遗产继承做出安排,就可能会引发股权继承纷争,那么关于房产和存款的继承,即使继承程序花费一些时间,一般也不会对于遗产价值影响太大,但是公司股权就不同了,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净资产价值,而公司净资产的价值极有可能因为继承程序的办理时间过长及公司在企业家去世后面临的内忧外患而大为缩水。
为了避免这一期间公司股权价值缩水而导致继承人权益受损,企业家可在生前尽早立下遗嘱,对于股权继承做出合法有效且科学合理的安排。同时完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去世后至继承纠纷的法院生效判决做出前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治理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企业家去世后的公司管理真空期。
同时,企业家最好不要将所有财富都放在公司里,可开辟更多的财富传承路径。比如,在海外一般借助遗嘱信托或家族信托;在国内则可通过购买寿险转移一部分资产,即便未来公司股权的继承不顺,也能对继承人的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人寿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索赔权已明确为受益人所有。
而且,寿险还具备了一定的遗嘱替代功能,这表现在通过保单可以指定多名受益人,同时还可以指定受益份额和受益顺序。这样,事前若能安排好受益人顺序及确认每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即便被保险人遽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家庭内部的纷争。
在具体的操作方式上,投保人可通过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同的排列组合来实现不同的遗嘱功能及财富传承功能。
例如,孙先生是一家私营企业主,和配偶均已年过六十,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由于担心企业经营不顺而影响未来子女对遗产的继承,因此希望通过购买寿险来将一部分财富传承给子女。
那么他可以为自己或者配偶购买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子女,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指定儿子和女儿各自所得保险金的比例。如此一来,则在被保险人过世后,子女将直接依据保险合同而得到各自份额的保险金,从而达到了遗嘱和财富传承的目的。
此外,孙先生还可以为子女购买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如此则可为子女提供保障的同时,达到遗嘱和“富传三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