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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少儿保险福星少儿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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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孩子提供三次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障金的保障,您还可享受公司分红、保费豁免和成长保险金的功能。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
  二、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器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示例
 
  王先生为其0周岁的儿子,投保10万元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交费至18周岁,年交保费14,54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6万,合同终止。
 
  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5万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因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导致身故或高残的除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费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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