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3年起至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6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含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基本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1倍;
②基本责任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基本责任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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