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风险不对称问题。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自愿投资行为,投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作为投资的受益人——企业职工(尽管企业将为企业年金投入一部分资金,但归根到底是为企业职工进行的投资,所以企业年金的投资受益人是职工)与其他营运主体在承担风险方面存在严重不对称问题。如现行制度规定,账户管理人按照开设账户的多少收取管理费用,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人都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用。十分明显,由于其它当事人的收益仅仅同基金的净值挂钩,表明这些当事人是“旱涝保收”的,而恰恰是真正的投资主体——受益人的收益是完全不确定的。
三是制度操作性差的问题。尽管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但企业年金制度本身的操作性较差。一个典型的例证是,企业要建立年金理事会,但年金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到底是什么,能不能承担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此类问题企业尚不清楚,相应的法律法规又没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主动性的缺乏。再比如,现行办法设计的企业年金市场运作中,对于机构之间怎么配合、如何制约等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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