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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