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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生前给付型寿险人气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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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前给付型保险打破了保险经营的常规,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调整产品的结构和运作方法,让投保方在最需要接受医疗时,能领到保险金,为患者治疗解决经济层面的后顾之忧。

  指定代理请求制 保险实务不可缺

  “指定代理请求制度”是“投保人指定代理人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的制度”的略语。指定代理请求制度是在投保人(一般与被保险人同一人)在投保时,或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清醒的时候,事先指定保险金领取人。唯有将领取保险金的使命委托给自己最值得信任的人,才能在一旦出现被保险人处于特殊情况之下时,由事先指定的最信任的人来领取、掌管和使用保险金。

  这里所指的“被保险人处于特殊情况”,是什么样的情况?日本寿险行业将这种特殊情况分为两种。第一,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引起判断能力基本丧失,无法亲自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第二,当被保险人身患绝症(例如,癌症等),但本人并不知情,医生已经判断出其余命(存活)时间。家属不愿让本人得知病情真实情况,为了不让被保险人得知病况,故不能让其本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配偶和三等亲属  有权被指定代理

  日本寿险公司在推出生前给付型保险之后,针对广大消费者的心理和需求,经认真论证后,遂实行“指定代理请求制度”作为销售该产品的配套措施。在寿险实务中,如何实行该制度方能做到各方满意,不会因一些小环节出纰漏而引起矛盾和纠纷?

  日本寿险行业对“指定代理请求制度”中的被指定为保险金请求人的身份有具体规定。

  第一,在请求保险金时,必须在户籍上记载并与被保险人同居的配偶。

  第二,被保险人的三等亲之内的直系亲属。按照日本的民法规定,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都属于三等亲之内的直系亲属。

  第三,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

  日本有的寿险公司在以上的3个条件上,进一步开放限制,只要与被保险人生活在一起,或生活费用开销在一起的叔伯、姨妈等亦可被指定为代理人。

  由于指定代理请求制度本身已经打破了寿险经营的常规,如果从必须确保运作安全的角度考虑,过于放开限制,会不会给该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带来民事纠纷?这曾经引起专家的关注。因此,在放开三等亲的限制还是限制在三等亲之内,各寿险公司有自己的评估和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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