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方面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下列标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在职人员在一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5000元以下的报销9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2%;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5%。在职人员在二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5000元以下的报销8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0%;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2%。在职人员在三级医院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5000元以下的报销8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7%;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90%。
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城镇低保人员、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再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100%。取消3000元以下的报销标准。(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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