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由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演变而来,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于体系的第二层次。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制度,2004年后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初步形成企业年金建设的基本框架。本文主要分析了企业年金监管的两种基本模式,并在借鉴国外企业年金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为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年金监管的基本模式
对企业年金的监管包括各个方面:对年金理事会的监管、对年金运营机构的监管、对年金中介机构的监管等。本文主要分析对年金运营机构监管问题。
一般来说,根据养老金运营机构准入条件限制的差异,企业年金的监管可以分成两种模式:一种是实行严格准入限制模式的国家,由政府监管部门发布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最终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投资机构中选择符合需求的专业投资机构;另一种是实行审慎性管理模式的国家,通过政府立法或由民间机构(如养老金基金协会)制定一个专业投资运作标准,而企业年金的运营机构依据此标准从中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专业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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