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才能避债
在业内人士看来,由于尚未开征遗产税,与其关注适用范围有限的保单避税,不如把重点放在避债上实用。
说起保单避债,最为人所熟知的案例莫过于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肯尼斯。在2001年公司申请破产之前,肯尼斯已经花费400万美元购买了多种类型的商业年金保险,根据合同约定,从2007年开始,他便可以每年从保险公司领取90万美元年金,同时成功避免了债务人的追偿抵缴要求。对于上述现象,保险业的解释是:“客户购买人身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了保险公司,如果出现债务问题,依照相关法规,任何机构包括法院都不能动客户的保险。因为受益人的权利大于债权,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换一种思路,这也意味着只有指定了受益人的寿险保单,才能不作为遗产处理,不需要用于偿还债务。反之,如果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单受益人为“法定”,在这种情况下,保单将不能作为避债之用,会被视为偿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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