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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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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提供保险费豁免功能。因投保人身故或残疾,可豁免指定家庭成员长期险保险费。在特殊时期减轻家庭保险费负担,化解缴费风险,保证指定家庭成员的长期险保障利益继续有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2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2)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

  (4)投保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

  (5)战争(见6.7)、军事冲突(见6.8)、暴乱(见6.9)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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