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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定期保险利益保障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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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祥和定期寿险,让您安心享受生活,从容面对突发意外。

  第一条  生效

  当本利益保障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编号载明于承保表上,及本公司收到承保表上所规定的保险费后,本条款开始生效,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本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条款的效力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

  身故;

  7、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条款的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现

  金价值表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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