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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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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你还在犹豫是否购买保险吗?不要省这一点钱了,花小钱大保障,何乐而不为呢?快挑选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吧。定期寿险(B)怎么样?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或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的方式;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分别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高残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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