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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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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泰康爱相随定期寿险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被保险人累计所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的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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