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
夫妻两人共保,男性30周岁,女性28周岁,投保10万元幸福相伴,10年交费,60岁满期,年交1580元,10年共交15800元
国寿幸福相伴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幸福相伴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五十五周岁以下的合法夫妻可共同作为被保险人,由夫妻任意一方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龄较大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五十五周岁或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若两个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本公司分别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行为;
二、任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任一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任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任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来源:慧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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