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缴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案例介绍
王先生:28周岁儿子王子:1周岁;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间:25年;缴费期间:25年;年缴保费:680元;
保单利益:
1、投保一年内,若王先生不幸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则向王子给付816元,合同终止;
2、王子25周岁前,若王先生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之后每年给付养育金,标准为:0-11周岁每年1万元,12-17周岁每年2万元,18-23周岁每年3万元,24周岁10万元,合同终止;(见示例图)
3、在王子25周岁后合同满期前,若王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4、若王子不幸早于王先生身故,则返还保费,合同终止;
5、王先生身故或全残后,可免缴剩余保费。(文章来源:新华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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