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投保示例
李先生今年30岁,购买了生命人寿[生命至惠定期寿险]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障至60周岁,缴费20年,年缴保费580元,共支付11,600元,在保险期间内获得的保障有:
因疾病身故:若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返还已缴保险费580元;
若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文章来源:生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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