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该三十日规定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或特定门诊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下表所列明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下表所列明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作如下约定:
住院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 给付比例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0元 70% 0元 75%
被保险人未参加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 100元 60% 400元 7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特定门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住院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七、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八、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未尽事宜以《国寿学生儿童
定期寿险(A)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
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条款》、《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条款》为准。
【理赔须知】
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请您及时向我公司报案。索赔时需提供下列单证:①保险凭证;②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伤残证明;③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④出院小结(仅限于住院费用给付);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总清单;⑥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保险公司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