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买保险真是便宜不少,保险公司营销员对我说,我原来计划要买的那个重大疾病险,‘十一’前每个月要交800多,‘十一’后就变成1300多,足足涨了500多。”听了同事的话,柏小姐更觉懊恼。
对投保人而言,新《保险法》与旧法相比最大的改变便是更加注重对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10月13日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也表示,维护投保人利益是贯彻落实新法的首要任务。本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新《保险法》,为什么反被解读成了“涨价”呢?“十一”前没买到保险真就那么吃亏吗?为此,我们采访了保险专家、理财师和部分保险公司,为您解读新《保险法》实施对投保人的影响,解答“十一”后购买保险到底划不划算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增加
《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至今,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为应对入世而做的修正;此次修改即是第二次修改,所涉及内容、修改的幅度远大于上次,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比如,新《保险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购买过寿险的人都知道,保险公司的合同里有一栏“过往病史”选项,需要你如实填写,如果你有过病史但填成了“无”,一旦出险,被保险公司获知是你隐瞒了事实,新旧《保险法》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将完全不同。
张先生曾经患过肝炎,但投保时,他怀着侥幸心理在“过往病史”一栏填上“无”。按照旧的《保险法》规定,若干年后,如果张先生再动手术或不幸身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以张先生“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理赔。但新修订的《保险法》则规定,只要投保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账。不过,新法也不是毫无原则地站在投保者一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了张先生带病投保的事实,可以(也必须)在30天内做出是否解除保险合同的决定。
此外,针对以往理赔时间过长的难题,新《保险法》也规定了具体的核定时间和支付时间,理赔“拉锯战”有望得到改善。
周先生遭遇车祸,因自己无力承担大笔治疗费,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按照意外险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一直拖着不办,理由是“没有完成核定手续”。如今,根据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有特殊约定,应在30日内做出核定。保险责任内保险,保险公司应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保险责任以外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