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我市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以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90元。
计算:27272元÷12×80%×1%×5=90元(今年上学期计费月数为5个月)
缴费三
2010年5月31日之后出生且参加了201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以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163元。
缴费四
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2005〕123号),且连续不间断或一次性缴纳若干年费用的人员,以2009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缴费标准为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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