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34.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34.10)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34.11),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34.12),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34.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34.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34.15)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34.16)、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34.17)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34.18)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罹患重大疾病,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