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鸿丰 车祸遇难获赔318万
赔付金额:318.6万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丰
2008年4月30日,客户孟某在北京某银行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100万元,基本保额106.2万元,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
当年9月16日晚,孟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与环卫局的环卫车辆发生碰撞,抢救无效身亡。12月3日,整理遗物后发现孟某保单的妻子向中国人寿寿险北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2 中毒身亡 投保4险获赔308万
赔付金额:3088114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鑫、新简身险
康宁终身、吉祥卡A
客户朱某,是江苏省某大型连锁酒店老板,保险意识较强,2005年至2008年间先后在中国人寿寿险江苏省分公司投保了3年期交的《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10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年交保费1万元;20年期交的《国寿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费26730元;以及《吉祥卡A保险》。
2009年6月14日,朱某被家人发现一氧化碳中毒身故。接到报案后,公司迅速开展调查,确认被保险人身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给付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共计3088114元。
3 认可保险 4次购买获赔286万
赔付金额:2863283元
投保险种:国寿鸿泰、国寿鸿丰
河北客户刘某于2004年3月10日在当地银行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09676元;2007年3月14日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20万元,基本保额212400元。2007年6月20日,深感所投险种合适的刘某再次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趸交保费60万元,基本保额637200元。并于2008年12月23日再次投保《国寿鸿泰两全保险》,趸交保费10万元,基本保额104807元。
2009年4月1日,刘某的丈夫报案称,当年2月13日刘某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当场身亡。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寿险河北省分公司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车祸死亡情况属实,给付身故保险金2863283元。受益人收到保险金后对公司高效、真诚的服务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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