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做完手术后,刘先生拿着医疗单据找到保险公司,希望按照病情,支付9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买账”,称“这病没上保单”,不属于保险范围。
20日,重庆晨报记者在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金额9万元他却一分钱拿不到
2006年4月20日,刘先生向重庆市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同时投保了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9万元,保险期限为5年。
投保后,保险公司向刘先生出具了保险单,刘先生按约缴纳了保险费。2008年9月27日,刘先生经查患上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在新桥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住院30天,共花去医疗费近18万元。
手术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拒赔。于是起诉至渝中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先生所做手术,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中“主动脉手术”的定义,因此,应当不予赔付。
住院32天花费18万状告保险公司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8日,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向刘先生签发了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其他三种附加险保单。
其中,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限为5年,保险金额为9万元,交费期限自2006年4月20日至2011年4月19日,每期保险费合计3780元。刘先生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刘先生患病后,进行了手术,并且住院32天,用去医疗费近18万元。之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支付保险金9万元。保险公司以刘先生所患疾病,及所做手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为由,不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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