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业保险本想买份保障,结果却落了块“心病”。“我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吉安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吉安人寿“)购买了一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可如今该保险公司却以该保险已经停售为借口,单方撕毁合同,致使我的利益受损。”近日,吉安人周建和向本网投诉吉安人寿。昨日,记者就此事前往吉安人寿及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调查采访。
保险公司被指单方面终止合同
据周建和介绍,2001年12月12日,他与吉安人寿签订了一份《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他还购买了一份《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之后,他按规定每年按时向公司交纳保费。
2009年12月,他到保险公司去交纳保费。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他《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合同已经停售,不能再购买,并向他推荐了一份《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当他得知该项保险是在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行补偿医疗保险,会使得商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大大降低,他坚决不同意签字。拨打客服专线反映情况后,客服人员告知是由于执行新《保险法》才将之前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停售。
“在60天的宽限期快结束的最后两天,我无奈与他们签订了这份保险合同。”周建和说,“买保险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说停售的事情,我感觉被骗了。现在想退保,又要被扣一大笔钱,我现在是进退两难。”
记者看到,周建和2001年购买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上保险责任写的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吉安人寿)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而2009年签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上的则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住院治疗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吉安人寿)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虽然两份保险交的保费一样,可得到的保险利益却相差很大。为此,周建和仔细阅读了新《保险法》,他发现新保险法没有对任何一种保险合同做出作废的要求。他认为这是保险公司为逃避赔偿减少责任的托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回应称按照保监会要求执行
12日上午,记者来到吉安人寿咨询此事。
该公司总经理助理邓晓蔚解释说,周建和于2001年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这两份保险,前者是主险,属于终身保险,但后者是附加险,属于一年一签,这在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说明。对于附加险,合同中明确写着“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2009年10月,保监会同意该附加险种停售,所以周建和在2009年10月以后就不能购买该附加险种了。
对此,周建和表示了不同意见,他说保险合同的第七条写着:“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如本公司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他认为,这条的意思是投保人未做不续保的申请,保险公司应该以续保处理;如果保险公司要终止合同,则要在合同期满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但他表示至今为止,仍没有收到该方面的书面通知。另外,他还认为协议中所提到的“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像周建和这样情况的人还有很多,他们对国寿部分产品停售后不能续保的一事也存有疑义。他们认为停售是指产品停售后,新客户是不能投保了,但是对于之前就购买了的客户还是能够按照以前的方式继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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