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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保险吃了“霸王餐”,五招巧避“被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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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早在2004年,消协就点评过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但时至今日,从“重疾险保死不保生”,到“拿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保险公司的“霸王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并且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手术名一字之差被拒赔

  虽然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但因为手术的名字有“一字之差”而得不到赔偿。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6年后,王女士感到身体不适,经过检查后,医院诊断为心脏二间瓣有问题。之后,为了获得更权威的意见,王某又到北京阜外医院进行检查,得到了同样的诊断结果。随即,王女士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并开胸进行手术,主动脉瓣手术包括在内。住院治疗花了3万元。

  之后,朱先生带着保单、医院证明复印件,来到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的中国人寿第二营业部索赔。没想到11月初等来的却是拒赔通知,拒赔理由是“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

  对于这样的保险条款,消协认为是“霸王条款”。事实上,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例推倒“霸王”案

  2006年8月30日,余飞的父亲向人寿保险湖口县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余飞,保险期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2006年10月8日上午,余飞的左眼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湖口石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飞伤残程度为9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只赔付被保险人1至7级之列的伤残,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

  但在这起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中,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将格式条款中“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的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

  这一案件可以说是保险业中,首例将“霸王条款”推翻的成功典范。但此事也同时提醒投保人,不要轻信保险推销员的一面之词,一定要看清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因为只有落实在书面上的,才是最值得信赖的。

  “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我买了全险,可保险公司认为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只赔30%的损失。”车主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车险潜规则。去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昆明首例“无责免赔”保险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全赔车主损失。

  去年年初,张先生一家开着斯巴鲁“森林人”,去云南呈贡过周末。当车行至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突然从右侧辅道蹿出,左转弯掉头。张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交警认定,马自达司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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