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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莫名被退保,法院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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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3年前,江北慈城的朱先生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今年他准备去领钱,却被保险公司告知他在7年前就已经退保了,并给付了退保金1万多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下面为您细述。
  保管不善还是审查不严?

  “保险公司连身份信息真假都不辨别,不核对,明显没有尽审查义务。”朱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9月2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究竟是朱先生保管不善,还是保险公司审查不严?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保险公司称,在2004年,由于技术条件限制,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的真伪。而伪造的签名,也只能证明有人冒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投保人保管保单不善,遗失后也没向保险公司挂失,这才是导致财产损失的缘由。

  “签名是假的,这一点经过司法鉴定后已经确认。而那张所谓的‘退保申请书’上,‘申请人’一栏是假签名,领款收据中,‘领款人’一栏根本就没有签名。保险公司凭一份保单加上这些假的东西就把钱退给别人了,这不是审查不严是什么?”朱先生激动了。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退保申请书”中签名并非原告朱先生所签,因此朱先生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而保单中有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办理退保手续时,已经查看了退保人提交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故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对退保人的身份情况进行了审查。

  此外,经法院审查,保险公司提供的退保申请书和领款收据上的日期也有前后矛盾,加之领款收据中亦无领款人签名,可见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手续时,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

  昨天,海曙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应当依约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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