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向受害者赔偿了25万元的梁某,本以为此笔钱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埋单”,谁知保险公司以驾驶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日前,佛山中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赔范围,支持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主张,驳回了梁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庭审焦点:肇事逃逸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2011年10月,小张驾驶梁某的小汽车和一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摩托车的黄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的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小张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5万元后,认为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的限额内进行赔付。而保险公司则以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拒绝赔偿。梁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梁某一再强调,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对梁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况且,小张逃离现场的行为只会加重其刑事责任,不会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所以其申请理赔合情合理。保险公司则拿出了保险单作为证据,认为在保险单正面有用红色字体标注的“明示告知”一栏,明确告知投保人要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以“加黑”突出标注的免责条款,且所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已经用黑体字标明了。
法院认为,虽然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已以黑体字这一醒目方式予以了标识、提示;而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约定的免责情形也是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驾驶人无需经由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就应知悉其涵义、法律后果等法律常识性内容。所以,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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