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本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日比例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保险费后,退还投保人剩余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八)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九)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一)冰凌:指严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的成下垂形状的冰块。
(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四)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五)地面突然下陷: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七)自然灾害:指雷电、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八)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十九)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一)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二)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三)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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