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寿险故事 > 正文
疾病身故非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身故分几种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意外伤害残疾就是由于意外导致的残疾才能理赔,残疾的赔付根据残疾等级不同而不同,绝大多数国内保险公司均按照国家统一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赔付,但是部分保险公司也有自己的赔付标准,请在投保时注意。

  疾病身故非意外伤害

  【案例】2003年12月中旬,曾某及妻子夏某与保险公司业务员胡某等人一起吃饭时,向胡某提出原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已经到期,想重新投保,并当即交给胡某300元现金。饭后,胡某到保险公司领取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的保单,交给曾某签名后拿回公司盖章,这3份保险单的签单日期为2003年12月21日,每份保费100元,保额3万元。该保险条款第十三条“释义”中就意外伤害明确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第四条“责任免除”中规定了13种情形造成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责任。办好投保手续后,胡某电话通知曾某领保单,曾某称正在外地出差过几天领。12月26日晚,曾某被人发现在办公室内死亡。公安局法医经过对尸体外表检查排除他杀,在征求家属意见是否需要做尸检时,曾某的妻子夏某出具书面报告认为曾某属正常死亡不需解剖。12月28日,曾某遗体被火化。12月30日,夏某清理遗物时,发现曾某2002年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随即找到胡某,从胡某手中拿到了2003年投保的3份保单。随后,曾某的弟弟口头向保险公司告知了曾某死亡一事并提出理赔申请。此后,夏某向派出所申报曾某死亡销户时,死亡登记表上登记的死亡原因为病故。2004年1月15日,夏某书面申请理赔,4月20日,保险公司以夏某未提供曾某死亡原因证据材料为由拒绝理赔。

  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理赔部负责人点评:

  本案虽然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其实质问题却很简单。被保险人投保的为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疾病身故,显然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付是正确的,但理由确是错误的。因为未提供死因证明只能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拒付的依据。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应该是因疾病死亡,而不是未提供死因证明。

  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

  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指就是非疾病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因素带来的伤害。意外伤害一般同时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

  意外伤害身故:

  意外伤害身故就是由于意外导致的身故才能理赔,身故理赔需要取得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如失踪或下落不明,需要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判决书。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