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每次在定点医院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住院日额。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接受住院治疗的,若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后,我们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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