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所属险种:万能险
投保年龄:18-64岁
保险限期:终身
合众人寿合众睿智人生-产品特色:
一张保单,保障终身;
双倍意外,风雨无忧;
保额自选,灵活可变;
缓期交费,保障不变;
投资保底,分享收益。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8.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8.11)、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8.12)、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8.13)、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8.14)、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8.15)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11)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经我们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对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