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山西大同的王女士在某险企购买团体年金保险,近10年一直有定期返还,直到2012年5月她和其余十几位投保人被告知,该团体年金保险负责人因诈骗被拘捕。十几位投保人一起找到保险公司时,得到的回应却是,此乃个人诈骗行为,公司概不负责。
据介绍,王女士说,2003年公司团险部推出团体年金保险,收益比银行略高,就买了些。
据王女士介绍,近10年来,团体年金保险的年利息水涨船高,到2010年利息涨到了8.5%,就又介绍一些朋友加入,马女士就是其中之一。马女士表示,“十万给8000元,一万给850元。2010年1月4日我投了2万元,利息给得不错。2011年,我又投了10万元。到了2012年,警察局通知我们,保险公司负责人出事了,这是诈骗。我们找到保险公司,但他们说没有开过这个险种。”
险企应对团险员工担责
王女士介绍,她当时找的是该险企大同公司的一名员工办理的团体年金保险。2012年6月该员工因诈骗被捕,十几名投保人找到保险公司时,公司却表示此事件是私人诈骗行为。记者联系了上述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件属于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
据保险公司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公安局调查的材料和笔记做了验证,案子已经移交检察院了。“从司法机关举证材料上看,都是他个人买的票据、刻的印章,进行诈骗,他投案自首的材料上也是这么写的,公司也是受害人。”
业内人士表示,在分红险飞速发展的前几年此类团体年金保险在各家寿险公司都有推出,但由于风险管控等问题在2008年至2009年停售。上述保险公司的团险部员工和公司内部的代理人不一样,团险员工一般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险企代理人一般签订的是代理人合同,所以按规定,险企应对团险员工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
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庆元认为,由于销售人员本身是保险公司的一名员工,那么客户就有理由相信该销售人员有权力办理团体年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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