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现状
我国虽一直未明确建立集合年金,但是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中,一直以集合的形式进行管理,而且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
(一)行业年金凸现系列问题
我国的行业年金计划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铁道、电力、邮电、水利和中建等先后开始实行
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截至2004年底,行业积累几乎占积累总额的3/4,行业参保人员占总人员的71.6%。行业年金在过去的发展中,凸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法律和制度作规范,管理混乱,尤其是在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上。投资收益率低,运作效率不高,缺乏专业的投资管理技能,大部分基金主要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在连续降息下,投资收益较低。行业年金多集中在国有大型企业中,中小型企业根本无法参与进来,进一步拉大了人们退休后的差距。2007年劳动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规定,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应在2007年底之前,有步骤、有计划地移交到市场机构,或者归还给企业。众多行业年金开始逐步将资产移交到市场机构。
(二)地方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移交现存年金
我国地区性集合年金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上海、深圳等地,由地方政府管理,按照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则,面向所在地区的多个企业,形成的基金资产统一由中心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现阶段,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按照2007年劳动部的《移交意见》,年金管理中心的所有业务全部移交到获得企业年金基金资格的市场机构,或者机构重组成立独立的商业受托机构。比如,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企业年金已经全部移交到招商银行和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包括250家企业,23亿企业年金资产。上海企业年金管理中心,重组成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并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三个资格。该公司已接管了上海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的所有年金存量,涉及了7000多家将近180亿资产。
(三)市场上的准集合年金计划
现在,对于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上有一些“准集合年金计划”产品。如太平养老与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共同设立“2+2”模式,即同时拥有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与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和托管资格的银行,共同运作企业年金计划。这些计划中,双方合作推出几种不同风险收益的投资方案,由参加的中小企业自行选择。“准集合年金计划”集聚多个中小企业的年金资金统一投资运作,降低了管理费用,并能获取小规模基金不可能的投资机会,提高投资收益率。同时,一些未能进入年金市场的保险公司也为中小企业开发相关产品。如
新华人寿虽然尚未获得年金管理人资格,但在其新近推出的“中小企业成长关爱系列计划”中,亦通过集合企业年金的形式吸引客户。
三、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对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的启示
现阶段,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寥寥无几。根据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趋势,借鉴澳大利亚超级年金制度的经验,我国的中小企业集合年金可以采用如下模式:
(一)行业性集合年金计划
在我国,行业性集合年金计划有两种方式。
1、打破现有国有大型企业的行业计划年金的封闭模式,向不相关的中小型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只需按一定比例缴费,即可参加该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资产仍按照原来的计划运营管理。这样不想自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可从该计划中获得规模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但该计划中,政府要协调好建立计划的国有企业和参加计划的中小企业的关系,确保中小企业的利益不被侵犯,同时给与建立计划的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等相关的政策支持,对企业年金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政府监管。
2、在相关行业建立新的行业年金计划。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等,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行业间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行业年金计划。各参与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建立计划,需共同成立一个类似于“集合企业年金受托人委员会”的组织。在这种信托关系下,首先,行业系统中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企业法人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委托人,负责具体制定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行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其次,行业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负责审议决定企业年金筹资方案、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决定基金委托投资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管理费预决算等事项,与市场上的受托人以及投资管理人之间形成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