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住房融资团体信用
人寿保险(以下简称为“团体信用寿险”)是以金融机构作为投保人,以债务人或者其连带保证人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种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证保险商品。当被保险人(债务人)死亡或高度伤残而无能力清偿债务时,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商品所提供信用或保证而向投保人即金融机构(债权人)支付保险金。
团体信用寿险的优点在于:当债务人或其连带保证人在遭遇意外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能通过保证条款代替债务人及其连带保证人偿还分期付款的债务,从而能够确保债务人的生计安定。于此同时,亦能够确保作为投保人的金融机构回收其对债务人或其连带保证人之分期偿还的债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主体资格
(1)投保人
团体信用寿险的投保人为向购房债务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者对债务人向金融机构分期偿还贷款提供信用保证的信用保证机构,或者是向企业内部的职工提供购房贷款制度的企业。
(2)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购房贷款的债务人。通常要求被保险人的人数在50人以上,人数不满50人时,保险公司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3)保险金受益人
该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即向购房债务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者对债务人向金融机构分期偿还贷款提供信用保证的信用保证机构,或者是向企业内部的职工提供购房贷款的企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通过协议也可以确定其他的受益人。
·团体信用寿险订立的一般程序
团体信用寿险订立的程序与一般的团体保险并无特别差异,只是投保申请书是由被保险人填写的,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原则上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只要在投保时提交关于健康状况的简单告知书即可。但当保险金超过3000万日元时,则根据规定需要提交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诊断书。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后进行审查,在确定可以接受投保人的申请时,同意投保。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向投保人签发保单。由此可见,简便的投保手续是团体信用寿险的一大优点。
·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和免责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者因疾病、意外成为高度伤残时,保险公司向投保的金融机构支付规定的保险金。但是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的一年内自杀时,或是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自身的高度伤残时,或是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时,或是被保险人以欺诈为目的加入保险时,或者因战争和叛乱而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和高度残疾时,保险公司免除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从承诺投保人的要约并收取第一期保费或者概算保费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