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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拒赔意外险被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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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兴宁市村民刘庆文在购买了泰康人寿(微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人寿”)盛世人生分红险和意外险两年后,从床上摔到地上数天后死亡。事后泰康人寿却以疾病死亡为由拒赔意外险,家属多次前往保险公司讨说法无果。

  截至记者发稿前,死者家属经过多次向兴宁服务部讨说法无果后,只得按照理赔人肖先生的建议,重新写好索赔申请,邮寄到梅州泰康人寿和泰康人寿广东分公司。死者家属同时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界:双方沟通存在问题建议申请保险仲裁

  针对此事,某大型国企寿险公司工作人员陈小姐向记者表示,事故中刘庆文的家属应拨打泰康人寿的热线电话95522报案,公司会派专员到现场。而作为代理人或接到报案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报案后也应提醒死亡家属,需要法医的死亡报告。刘小姐还表示,一般保险合同的“索赔须知”中都会注明需要提交的资料,出险时找出来一查看就明白了。

  另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经理刘先生也向记者表示,理赔时对死亡案例需要出示死亡报告,一切以报告为准。事件中家属应将刘庆文送往医院,由医院做检查,然后出示死亡报告。但由于刘庆文是在家中死亡,死亡原因不清不楚,使得事情变得复杂。刘先生表示,各家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都有所不同,案例中保险公司没有建议家属到医院检查,可能是因为沟通存在问题。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建议申请保险仲裁来处理。

  律师观点

  未尽勘验职责应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意外伤害,广州经国律师事务所吴勇波律师指出,保险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事故。本案中投保人有摔下床的事实,存在因摔倒撞击而短期内死亡的情况,不能排除死者受外力撞击而导致死亡的情形。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但在本案中,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未尽尸体勘验职责,也未尽告知死者家属保全尸体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保险责任。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裴敏律师指出,本案的疑点在于被保险人是摔落地上引发死亡(有可能是引发疾病死亡),还是因病发摔落地上后死亡,前者应属于人身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后者保险人免责。因而,在保险人接到通知而未及时调查,亦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被保险人死因情况下,除非保险人能证明在任何情况下,从床上摔落地上均不可能发生死亡,否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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