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否如实告知
显然,本案的焦点就在在投保时,陈少玲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2009年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是在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内。在本案中,虽然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咯血、乙肝”等内容,但签合同时,陈少玲已明确告知被告保险代理人张天芳,其因为学历低,健康告知保险条款太专业而看不懂,此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健康告知保险条款进行说明,但是张天芳并未对“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内容一项一项进行核实说明,而只询问了“最近有无确诊的疾病、最近有无去医院看病、最近有无住院”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已经代替“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部分,成为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对上述问题,投保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咳嗽和咯血问题,根据2010年9月17日“住院病案”记录,陈少玲虽然在5月份出现咳嗽,且咯血一次,但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咯血”进行过确诊,且保险人未就“咯血”问题向投保人询问,因此原告在咳嗽和咯血问题上也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至于乙肝病史,由于原被告提供的两份病史上分别显示陈少玲承认或否认肝炎病史,即医院并未实质性审查陈少玲既往病史,因此法院对两份病例均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依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10万元虽然不是很大的数目,但也足够支撑姐弟俩完成学业,对九泉之下的陈少玲也算是一份慰藉了。
理财金手指:新《保险法》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而如实告知义务则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诚信原则的体现。与旧版《保险法》相比,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保险法》完善了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突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不问不答,不算隐瞒”,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挡箭牌而拒赔的操作空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对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将拒赔,但根据新条款,即使未尽告知义务,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进行赔付,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文章来源: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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