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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为什么仍可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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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合同中有一项重要规定叫“如实告知”。而保险公司也常常会以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作为拒赔的挡箭牌,但“未如实告知”的投保人是不是都只能面临拒赔的囧境呢?

  究竟是否如实告知

  显然,本案的焦点就在在投保时,陈少玲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2009年实施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是在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内。在本案中,虽然投保单中明确规定了“咯血、乙肝”等内容,但签合同时,陈少玲已明确告知被告保险代理人张天芳,其因为学历低,健康告知保险条款太专业而看不懂,此时保险公司应当对健康告知保险条款进行说明,但是张天芳并未对“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内容一项一项进行核实说明,而只询问了“最近有无确诊的疾病、最近有无去医院看病、最近有无住院”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已经代替“被保险人健康告知项目”部分,成为本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对上述问题,投保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咳嗽和咯血问题,根据2010年9月17日“住院病案”记录,陈少玲虽然在5月份出现咳嗽,且咯血一次,但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对“咯血”进行过确诊,且保险人未就“咯血”问题向投保人询问,因此原告在咳嗽和咯血问题上也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至于乙肝病史,由于原被告提供的两份病史上分别显示陈少玲承认或否认肝炎病史,即医院并未实质性审查陈少玲既往病史,因此法院对两份病例均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依约定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10万元虽然不是很大的数目,但也足够支撑姐弟俩完成学业,对九泉之下的陈少玲也算是一份慰藉了。

  理财金手指:新《保险法》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保险合同属于诚信合同,而如实告知义务则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诚信原则的体现。与旧版《保险法》相比,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保险法》完善了有关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突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不问不答,不算隐瞒”,从而减少了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挡箭牌而拒赔的操作空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对于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将拒赔,但根据新条款,即使未尽告知义务,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进行赔付,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文章来源: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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