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寿险产品分为消费性和返还型型两种。前者可称为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若死亡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费。而后者则包括了两全保险、终身寿险等,与定期寿险最大的不同是到期后,保险公司将以事先约定的方式、金额返还保费。这两类产品在保障猝死风险时的能力是相同的,由于返还型产品在同等保额下的保费更高,因此投保人应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来选择购买。
还有人对重疾险是否能保障猝死风险提出疑问。实际上,这取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若产品本身只针对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那么被保险人猝死将无法获赔。而若产品包含死亡责任,那么有望从保险公司获得死亡赔偿金。
指定受益人避免经济纠纷
这里我们也提醒投保人,在签订包含死亡赔付的保险合同时,最好能明确受益人。特别对新组建家庭者来说,最好能根据自己的心意安排父母、配偶、子女的受益比例。因为如果受益人一栏没有明确指定,身故保险金将作为遗产进行分配,而父母、配偶和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能会出现经济纠纷。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投保时写清每位受益人的姓名及相应受益比例。
相关链接
“猝死能否理赔”应写入合同
近年来,猝死能否获得意外险理赔一直是保险纠纷官司的焦点之一,而官司的结局多以保险公司败诉收场。
2012年7月,深圳保监局近期明文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意外险条款,将猝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写入意外保险合同内,试图通过完善意外险合同并明确猝死的保险责任来化解此类理赔纠纷。按照深圳规定,如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将“猝死”列入保险责任,并在理赔申请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证明材料;不承保“猝死”风险的,应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明示。(文章来源:理财周刊)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