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终成“空头支票”
温先生是火炬开发区一家药店的店主。2008年10月15日,温先生以200元的价格,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下一份“阳光天使少儿两金保险”。温先生向记者回忆,当时由一名太平人寿保险代理人汤先生代为办理,并承诺每年可有百元以上的分红。
但温先生对中途退保是否能拿回全额保费感到担心。“当时他跟我说只需扣除一点手续费,就能拿回大部分保费。”打消了疑虑的温先生,并没有详细查看合同的条款,便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基本保额为5万元,年缴保险费2225元,缴费期限为18年。合同签订后,温先生共缴纳了两次共计4500元保费。
2010年10月即将缴纳第三年保费时,温先生感到经济上有些吃力,产生了退保的想法。于是,温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然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温先生,此时退保,温先生只能按保险单“现金价值”领取2000元保费。对此,温先生感到不满,认为自己共交纳近4500元保费,而退保的现金价值却连一半都不到。
记者查阅发现,现金价值,即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温先生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表一页,记者看到,该险种第一年度末现金价值为850元,第二年度末为2000元。温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过于专业,当时保险代理人亦没有详细解释,这让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他很难看懂、理解透彻。同时,当时保险代理人的说法让他以为退保时可以拿回绝大部分保费,温先生认为保险代理人有误导他购买此保险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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