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对所收养子女不具有保险利益
对于投保人范围中的子女,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除亲生父母外,还可以是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经合法登记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人对所收养子女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其购买保险。
案例:在“赵某、秦某与中国人寿[-0.36%资金研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2011)华法民初字第3105号]中,赵某和其妻子秦某为其养女投保了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后其养女不治身亡。本案中赵某和秦某虽事实上养育了其养女,但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和秦某的行为违反了收养有效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不能形成法定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及由此所形成的法定人身关系,因此,赵某作为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即其养女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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