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首页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专项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及网址;
(二)合作机构名称、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四)售后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保险公司暂停或终止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应当在官网和销售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并说明原因。
七、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便捷、高效的互联网保险在线服务体系,在存量保单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提供在线服务。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及时承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保,鼓励探索应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
八、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电子单证管理,电子保单须采用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商颁发的数字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要求。
九、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注重资金收付安全性,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预授权扣款等电子支付方式收取保费的,收付款账户须为人身保险公司在电子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的指定账户。人身保险公司应校验投保人账户信息真实性,确保收付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十、人身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互联网保险业务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安全。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信息使用和保密管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用于任何第三方机构。人身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合同成立24小时内将保单完整信息导入人身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十一、人身保险公司应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人。由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完整保存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等投保相关信息,并在处理互联网保险投诉时主动或应投保人要求,提供与投保人保单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十二、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限期整改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中国保监会统筹指导人身保险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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