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现金价值应为夫妻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作为投保人以太太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并已缴纳了保费8600元。不过一年后,两人矛盾重重下分道扬镳。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对两处房产做了分配,并没有提及其他的共同财产。
离婚后不久,王先生发现了当初的这份保单,想到是自己出钱购买的,他就去保险公司退保了,并得到6332.01元的退保金和红利。没想到,此事被前妻发现,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笔款项。
法院调查后发现,投保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所以应当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对这笔款项做特别安排,所以不能认为前妻有放弃该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笔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于是,法院最终判定,要求王先生将到手的一半款项交于前妻。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了解到,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如果具备一定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未作特别说明,那么一旦离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而不能由某一方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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