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整治高现金价值产品
在本次《征求意见中》,近年来发展迅猛的高现金价值产品也再度成为规范重点。
某险企的胡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透露,去年不少保险公司大力发展高现金价值产品,结果就是导致险企偿付能力下降非常快。陈先生举例称,中小保险公司一般对高现价产品比较热衷,做100亿元高现价产品需要消耗几亿元的资本金,中小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本身就不多,所以其偿付能力会降得比较快。
今年2月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高现金价值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资本金的2倍以内;超过的部分,其最低资本要求将予以提高。
对此,上述《征求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退保现金价值:首先,避免出现利用现金价值结果诱导客户提前退保的情况;对于首年末或第二年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大于已交保险费的,公司总精算师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充分论证现金价值计算合理性并预测保单存续期间;若预期该产品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小于3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报送该产品保险条款或审批保险费率备案。其次,避免出现现金价值过低损害消费者退保利益的情况。对于趸交个人两全保险、趸交个人年金保险,首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得低于趸交保费的90%,第二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得低于趸交保费的95%。对于期交个人两全保险、期交个人年金保险,首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75%,第二年末现金价值与已领取生存金之和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85%。
陈先生认为,现金价值高的产品主要是银保渠道,这次限制了现金价值之后,可能保险公司的销售佣金会有所调整。不过,此次《征求意见》限制主要是针对20年期交的个人两全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产品。
此外,该《征求意见》还要求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本季度末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得低于150%。此举意味着低于150%的公司将不能报送新产品。(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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