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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启动 保险公司股东门槛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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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主体不断扩容、投融资渠道次第放开的大背景下,我国《保险法》新一轮修改工作日前正式启动,保险公司股东门槛抬高。

  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增加“投资股权、股权基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这两项,并增加“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建立健全保险资金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融资渠道方面,新增“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权益性资本工具、债务性资本工具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本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来,保监会全面放开了所有境内外投资品种和渠道,而此次只是将“投资股权、股权基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这两项纳入法律,意味着除2009版《保险法》中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之外,上述两大品种已被视为未来保险资金投资的新主流方向。

  而涉及融资渠道内容,则是首次被写入《保险法》中,折射出此次《保险法》修改的市场化基调,激活市场在资产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释放保险机构活力。

  从建议稿来看,修改后的《保险法》,除提高保险公司股东的准入门槛之外,也同时加大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除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之外,又将“治理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于这些保险公司,保监会可采取的监管举措也增加了“责令调整业务结构或资产结构”这一项。

  此外,还具体新增一条,“对存在严重流动性风险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公司提交流动性改善计划,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要求公司提高流动性资产配置比例”。

  今年以来,正德人寿信泰人寿等多起事件的发生,拉响了保险机构须加强公司治理及内控的警报。鉴于保监部门已对此展开行动,建议稿也拟以法条形式明确,如新增“保险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行为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并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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