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严控保险公司“负债端”中短期产品投向、
万能险之后,保监会又在“投资端”下工夫。上月底,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
9月4日,中信证券分析师范明(化名)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近年来,部分中小险企投资激进、扩张迅猛,可能隐藏有风险。监管层立规举牌,是引导保险公司谨慎投资、稳健经营,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姓“保”。
长江商报记者初步统计发现,截至半年报,近百家险企持有A股612家公司股权,持股728.38亿股市值14.73万亿元。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亦表示,保监会立规举牌,其目的是规范险资投资、去杠杆,最终凸显保险公司的保障性。
保监会立规约束险资举牌
保监会立规,资本市场上的野蛮人、保险公司依托险资疯狂举牌的激进手法将被遏制。
近日,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20%以上新增的股份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等。此外,还将对保险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投资股票的两种情形实施差别监管,即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而且,针对一般股票投资和重大股票投资,还具体规定了相关的报告和备案要求。
长江商报记者从多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这是保监会首次立规险资“一致行动人”。
山西证券一分析师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的股票投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要求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这意味着,险资收购上市公司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