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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家上市公司设立险企 新规或难抑资本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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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保险和资本的碰撞不仅仅体现在险企频频举牌上市公司上,同时还有众多社会资本也选择参与设立险企,进军保险行业。
  本报记者统计,2016年12月1日至12月29日,至少有18家上市公司拟发起或参与设立保险公司,相较11月份明显提速。而截至2016年年底,共有70家上市公司参与成立的保险公司就有43家,此外,还有多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全资子公司也参与其中。

  防一股独大为所欲为
 
  近年来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持续高速增长,截至2016年11月保险行业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3万亿元。如此规模发展,难免有一些险企股权乱象丛生。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股东之间的监督制衡作用。
 
  为对股东形成有效制衡,防止股东一股独大,2016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了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将单一股东的最高持股比例由目前的51%降为总股本的1/3以内。
 
  斑马行车CEO张骏向记者表示:“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3,应该是为了解决一致行动人对资金运用的问题。这次股权比例的调整,如果监管充分应该能解决大部分问题,因为它对关联股份也做了追溯。险资的特点是稳健、长线,险资应该更多地运用在和企业共赢成长的模式下,而不是爆炸性地掠夺。”
 
  据了解,此次《办法》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
 
  一是财务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二是战略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0%以上但不足20%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三是控制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20%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力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份虽不足2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这类股东除了要符合财务类和战略类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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