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监管政策,加强对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度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和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严防险资成“险”资。
“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产规模快速增长,配置结构持续优化,投资收益稳步改善,在经济社会和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但同时,保险资金运用也面临着日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风险形势,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
分类监管思路明确
《通知》将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差别监管,并规定保险机构应当遵循财务投资为主的原则,开展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通知》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知》中提到的差别监管正是分类监管思路的充分体现。国际成熟市场的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国内的银行、证券等行业普遍采取了差异化监管制度。比如,美国对具有负债性的保险资金和自有资金,由于资金性质上有差别,采取区别运用的限定;对传统型与新型保险产品的保险资金也对其收益性要求区别运用。相关国家的分类监管实践表明,建立市场化的扶优限劣机制将促进整个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推行分类监管,是适应保险资金内在属性及稳健、多元创新发展,防范风险失控,阻隔风险蔓延,充分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推动保险资金全球化配置的现实需要及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