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就越重要。如今,我国保险业正在步入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阶段。人寿保险的产品种类随着人们对寿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而不断增加。保险人传统的寿险产品主要是为被保险人提供死亡危险保障的死亡保险,为到期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而提供的生存保险和既提供死亡保险又提供生存保障的生死合险。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的是传统寿险中的两全保险。
1两全保险的概念
两全保险,也称为生死两全保险、生死合险,是指在保险合同里,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者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在此类保险里涉及到两个保险金: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这两金通常都不低于保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人支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规定的年龄或期间,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支付给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根据险种责任的不同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2两全保险的特点
2.1两全保险的一般特点
2.1.1两全保险是在人身保险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种险种,被保险人无论是生还是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给付,它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
2.1.2两全保险的每张保单的保险金的给付是必然的。人不是生存就是死亡,非此即彼,因此,两全保险的保险金给付就是必然的。所以,其保险费率较高。
2.1.3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两全保险是定期的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受益人都能得到保险金,使两全保险具有储蓄性质。该性质使保单与终身寿险一样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所有人享有各种由保单的现金价值带来的权益,而且,在被保险人生存时,与终身寿险不同的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当于银行储蓄的保险金。
2.2两全保险的优点介绍
2.2.1两全保险解决了许多消费者的心理需求,满足了老百姓出了事情后有保障,平安无事时又能把资金收回来的心理。
2.2.2两全保险在低利率时代具有保值功能。尤其是具有分红性质的生死两全保险,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对资金的保值作用。一般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届满时,都可以得到一笔大于保险费的生存保险金,用于其它的用途(比如用为养老金等)。
2.2.3两全保险具有保障性。在保险期间内一般都会有意外或疾病的身故责任。如果期间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会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且无须上交后期保费,可以起到以小博大的作用。
2.2.4两全保险的投保年龄一般都比较宽泛。从0岁到60岁,有些侧重于投资的险种还会放宽到70岁。
2.3两全保险的缺点介绍
2.3.1两全保险的保费一般较高,缴费期限较长。一般而言在同等保障责任的情况下,生死两全保险的保费要高出纯保障责任险种保费的十几倍左右。以一个30岁左右的男性为例,同样获得10万元的身故保障责任,保障期限同为20年,投保生死两全保险的保费每年大约需要几千块,但投保相同纯保障型的险种大约只要二三百块钱。
2.3.2两全保险的保险责任较为单一。通常是指死亡责任,它没有医疗责任,即使有,那也是通过增加附加大病责任(一般也需要另行给付保费),在这种需要支付较高的保费,而保障责任却很单一的情况下,从保障的角度来讲此类险种的性价比并不高,所以在自己保障还不够全面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不要首先考虑生死两全保险,因为其相较于消费型的纯保障产品,保障的性价比远远低于后者。
2.3.3两全保险在加息时代来临时其保值功能会弱化。此类险种在制定时是以一个既定的利率来开发的,死亡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并不会随着市场利息率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当面临市场加息时,两全保险的储蓄功能会更趋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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